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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决定书(广西桂柳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孵化分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CEO、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维修员)、财务经理(财务专员)、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共计10人(详见申请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生产孵化员、质检员和后勤人员共计75人(详见申请表)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要延长上班时间的,平均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上班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轮休调休,不定时工时制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上班时间等适当方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上班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制作、工作任务完成。
五、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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